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原易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原易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慶豐指定辯護人沈芳萍(本院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緝字第1145號),本院受理後(106年度原簡字第70號),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自白犯罪,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慶豐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緝字第1145號),本院受理後(106年度原簡字第70號),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章曉文
法官歐陽儀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珮芳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