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9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193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辰○○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被告之親屬辰○○家屬選任辯護人 田振慶 律師選任辯護人 邱瑞元 律師被告子○○選任辯護人 方伯勳 律師選任辯護人 李建慶 律師被告申○○被告酉○被告林妤被告戌○○被告天○○被告丑○○○
2被告壬○○被告辛○○被告丁○○被告丙○○被告寅○○被告癸○○被告戊○○被告未○○被告己○○被告甲○○被告乙○○被告卯○○被告亥○○
樓被告庚○○
樓被告午○○被告巳○○上列被告因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16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事實理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__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__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弘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