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東簡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東簡字第26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鄧同君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董永盛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81,460元【計算式如下:(37.41+1.67+142.38)×1000=181,46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書記官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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