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北小字第319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319號

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黃永仁

胡綵麟

被告 楊智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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