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2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亮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元 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6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5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83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士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