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簡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2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亮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元 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6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5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83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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