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33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柯鍵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9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鍵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鍵勳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8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再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且所宣告之刑均未逾6月,爰併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8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附表:受刑人柯鍵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4年4月30日│104年4月29日至│││││104年4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4年度毒│檢察署104年度偵││││偵字第1772號│字第18443號││├───┬────┼────────┼────────┼────────┤││法院│臺灣臺中地院│臺灣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04年度審簡字第│││事實審││1077號│1500號│││├────┼────────┼────────┼────────┤││判決日期│104年10月29日│105年1月13日││├───┼────┼────────┼────────┼────────┤││法院│臺灣臺中地院│臺灣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04年度審簡字第│││││1077號│1500號│││判決├────┼────────┼────────┼────────┤││判決│104年12月16日│105年2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署105年│臺中地檢署105年││││度執字第675號│度執字第40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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