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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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管物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4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8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書記官陳旺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