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4年度花小字第252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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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四巷六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花小字第252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94年10月31日下午四時整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黃倪濱
通 譯 簡淑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貳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
柒仟肆佰玖拾柒元自民國94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9.89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月繳納新台幣貳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法官 楊碧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