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補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30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酈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陳報及補正如附表所示;逾期不
補正,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其訴。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
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第
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
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
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249條第2項規定「原告
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
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第428條第1項規定「第244條第1
項第2款所定事項,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第436條第2項規定「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
適用第1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法第244條規定「債務人
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
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
撤銷之。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
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債權人依第1項
或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
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
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
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提起撤銷遺產分
割之訴,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包含債務人在內之全體繼承
人為被告,其當事人始屬 適格 ;又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繼承人另
有契約訂定外,並應就就繼承人所分割之遺產全部請求撤銷,
否則其訴在法律上為顯無理由。
經查:依彰化縣鹿港地政事務所檢送之繼承登記資料, 潘振峰
之繼承人除起訴狀所載被告陳酈外,尚有其他;又潘振峰之
繼承人協議分割之遺產除起訴狀所載財產外,亦有其他。茲依
上開規定,命原告陳報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得不
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書記官彭品嘉
附表:
應陳報事項:提出地政機關所核發,坐落彰化縣○○鎮○○段
○○○○○○○○○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全部謄本、異動索引(均應
揭露登記名義人之個人資料)。
應補正事項:以訴狀表明適格之全體被告、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
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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