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司調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司調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張 時等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人
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聲明相對人劉張時、 施宥汝
就坐落彰化縣○○市○○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542
建號建物,於民國(下同)83年9月24日設定登記之擔保債
權額新臺幣1,500,000元抵押權,及其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該抵押權應予塗銷云云。惟經本院於108年5月7日檢附聲
請人之民事調解聲請狀繕本,通知相對人應於108年5月28日
陳明 有無調解之意願,相對人迄未見回覆,有送達證書2
件在卷可憑,是已難期待相對人能實際到庭調解,堪認
本件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
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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