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士小字第1047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陳建甫
被 告 江國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
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玖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八
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陸佰叁拾肆元應由被告負擔
,其餘應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地為臺
北市北投區,本院自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
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
項之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8月9日9時55分許,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號車,行經臺北市○○區○○路○○○號時,因駕車
不慎,致撞上原告承保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下稱系爭車
輛),需支出修復費用工資新臺幣(下同)2萬5,408元、
零件2萬7,580元,原告已支出5萬0,327元,乃依侵權行
為之法律關係及保險法第53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
聲明求為判決被告給付上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
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分別
定有明文;再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
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
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
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
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參照)。末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
,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
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
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亦有
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道路交通事
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行照、估價單、統一發票等資料為證,
並有本院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調取之本件車禍
資料在卷可憑,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場,復無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為真。基此,原告本於上開法律規定
,請求被告賠償已支出之系爭車輛修復費用,應屬有據。
(三)又據原告所提之估價單,其修復費用工資2萬5,408元、零
件2萬7,580元,然而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之零件折舊部分
非屬必要費用,應予扣除,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
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汽車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
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千分之369,且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
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
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
,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
,以1月計」而為計算。茲查,系爭車輛係於104年6月15
日出廠使用(行車執照僅記載出廠年月,未載明出廠日,依
法推定為該月15日),有行車執照影本附卷可稽,算至本件
事故發生時之107年8月9日,系爭車輛已使用3年2月,
是原告就零件部分,所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範圍,扣除折舊之
後,應以6,503元(計算式詳附表)為限,加上其餘非屬零
件之工資2萬5,408元,合計為3萬1,911元。
四、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3萬1,911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寄存送達生效之翌日即108年5月7日(見本院
卷第2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
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1,000元
(第一審裁判費),其中634元應由被告負擔,其餘應由原
告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書記官蘇彥宇
附表
-----
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27,580×0.369=10,177
第1年折舊後價值27,580-10,177=17,403
第2年折舊值17,403×0.369=6,422
第2年折舊後價值17,403-6,422=10,981
第3年折舊值10,981×0.369=4,052
第3年折舊後價值10,981-4,052=6,929
第4年折舊值6,929×0.369×(2/12)=426
第4年折舊後價值6,929-426=6,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