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15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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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1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1584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聲請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請補陳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並表明正確債務人姓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