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原告 林寶月 被告 李秀霞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交簡上字第14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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