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0號原告 黃淑敏 訴訟代理人 黃瓈瑩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念慈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500元(2,100元×5平方公尺=10,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書記官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