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67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67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1年度審訴字第67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聖融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上列被告因搶奪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緝字第
349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邱忠義
書記官吳美雲通譯邱立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徐聖融共同犯搶奪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徐聖融(原名 徐鑫奎 ,綽號 阿奎 )與 楊富男 (業經本院以
101年度審訴字第2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搶奪犯意聯絡,於民國100年6月10日晚上8時25分許,由徐聖融騎乘機車搭戴楊富男至址設新竹縣○○鎮○○街○○號之「遠東鐘錶行」,徐聖融在外把風,楊富男則進入鐘錶行內,向鐘錶行老闆 陳勝燕 佯稱欲購買手錶,陳勝燕即拿出3只手錶供楊富男選購,嗣楊富男趁陳勝燕進入櫃臺取物而不及防備之際,徒手搶奪陳勝燕所有、擺放於桌上之白色滿天星手錶
1只及白色愛其華對錶2只(價值共計新臺幣4萬6,000元),得手後旋由徐聖融騎乘機車搭載楊富男逃逸。嗣經陳勝燕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簽分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8條、第325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書記官吳美雲
法官邱忠義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吳美雲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325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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