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2號原告 龍鏡丞 兼訴訟代理人 龍俊延 被告 龍明得
龍明輝 龍寶月 王玫虹 王湍鈺 王珮秋 王雅瑜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5,605元(即按民國101年1月份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