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小字第35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35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張雅嵐
       王宏穎
被   告  呂采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4年2月1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書記官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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