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540號
原 告 歐博興國際展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錦民
訴訟代理人 黃明俊
陳泳丞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昱盛系統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9997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
486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