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32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呂三元
被 告 吳法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4年2月1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肆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叁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陸拾元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書記官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