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勞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竹勞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竹勞簡字第6號抗告人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聯陽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4月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0年4月6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書記官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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