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事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事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事聲字第33號異議人 孫靖 惟相對人 羅生智 代理人 簡偉志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民國102年1月29日102年度司促字第1405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民國102年3月5日收受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405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命異議人於20日內向債權人清償,惟該項債務並非單純、尚有糾葛,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又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條、第51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支付命令於102年2月4日送達異議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憑(原審卷第28頁)(並非異議人所稱之102年
3月5日),依上開說明,異議人應於102年2月24日前提出異議,惟異議人遲至102年3月8日始行提出異議,已逾20日之不變期間,其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書記官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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