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補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補字第238號
原   告 甲○○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
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居所,以致本院無法送達文書,原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正被告住居所及提出被告之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中  華  民  國  97
            岡山簡易庭
              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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