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補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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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補字第23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1、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參萬柒仟零伍拾捌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仟柒佰肆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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