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小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小字第241號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最愛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1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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