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小字第241號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最愛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1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