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58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士簡字第587號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8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第
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筆錄,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文育
     法院書記官 陳麗如
     通   譯 宋明德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萬伍仟壹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
貳拾玖萬玖仟捌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仟叁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5月4日與訴外人萬泰商業銀行
(下稱:萬泰銀行)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萬
泰銀行核發之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被告於
領卡後,以該卡向萬泰銀行借款,而積欠萬泰銀行本金新台
幣(下同)299,817元,未依約清償本息,連同依上開契約
第3條計算之利息,至95年1月25日止,共積欠305,195元未
付,嗣萬泰銀行於95年12月26日將其對於被告之上開債權本
息讓與原告,屢經催討,未獲置理,為此爰依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符之申請書、小額循環
信用貸款契約、交易明細表及債權讓與證明書均影本為證,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
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按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麗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計算書:
金  額 (新台幣)
第一審裁判費   3,3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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