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北秩字第243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莊孟修
李慶文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06年11月1日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10631371200號移送
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孟修、李慶文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壹、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莊孟修、李慶文於民國106年10月
20日5時4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互相鬥毆
,被移送人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互相鬥毆
行為等語。
貳、裁罰部分:
一、被移送人莊孟修、李慶文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㈠時間:106年10月20日5時40分。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㈢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經警獲報到場處理。
㈡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㈢被移送人相互間對他被移送人有鬥毆之證述。
㈣擷取被移送人影像圖檔2紙。
㈤錢櫃KTV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
參、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
元以下罰鍰:…二、互相鬥毆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
第2款定有明文。核被移送人莊孟修、李慶文前揭所為,係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規定,爰審酌其等違犯情
節及年齡智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肆、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北市○○區○○○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