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0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8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貳拾日、有期徒刑陸月,拘役及徒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違反保護令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暨減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暨附卷之各該判決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本院96年度簡字第4014號判決、97年度簡字第1392號判決,認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附件: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家庭暴力防治法│傷害罪│家庭暴力防治法│├──────┼───────────┼───────────┼───────────┤│宣告刑│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有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日││壹日。│││││││││││├──────┼───────────┼───────────┼───────────┤│犯罪日期│96年10月22日8時許│96年10月22日9時許│97年3月20日下午1時許││││││├──────┼───────────┼───────────┼───────────┤│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同編號一│同編號一│├──────┼───────────┼───────────┼───────────┤│案號│96年度偵字第16184號│同編號一│97年度偵字第4931號│├─┬────┼───────────┼───────────┼───────────┤│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簡字第4014號│96年度簡字第4014號│97年度簡字第1392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1月25日│97年1月25日│97年5月5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97年4月22日│97年4月22日│97年6月9日│├─┴────┼───────────┼───────────┼───────────┤│備註│臺南地檢97年度執字第│同編號一│臺南地檢97年度執字第│││3099號。││40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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