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95號原告乙○○
丙○○共同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丁○○間給付扶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貳萬元整,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書記官孫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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