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4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裁定違禁物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432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4年度聲沒字第7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3年4月9日以92年度偵續字第2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參。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經分別送法務部調查局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鑑驗結果,均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此分別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2月10日調科壹字第220016586號、93年3月31日調科壹字第220016587號鑑定通知書、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4年6月21日編號0000-000號、0000-000號、0000-000號、0000-000號、0000-000號、0000-000號、0000-000號、0000-000號、0000-000號檢驗報告各1紙附卷可憑,又該等毒品之包裝因包覆毒品,衡情顯難與海洛因、甲基案非他命析離,亦屬違禁物。是依前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於聲請書僅記載聲請本院宣告沒收,顯未慮及扣案物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1、2款所明定之第1、2級毒品,而刑法第40條但書規定意旨係將沒收違禁物排除應於裁判時併宣告之情形,立法意旨並未限制違禁物僅能宣告沒收而不能依其他特別規定為沒收銷燬之諭知,本件扣案物品既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違禁品,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復規定法院應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參照前揭說明,本院自應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鑑驗耗盡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何秀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2月5日
書記官唐美玲附表:
┌──┬─────┬───┬────┬───┐│編號│毒品名稱│數量│重量│持有人│├──┼─────┼───┼────┼───┤│⒈│第一級毒品│4包│合計淨重│甲○○│││海洛因││0.64公克││││││(空包裝││││││重1.28公││││││克)││├──┼─────┼───┼────┼───┤│⒉│第二級毒品│5包│驗後毛重│甲○○│││甲基安非他││分別:37││││命││公克、1.││││││6公克、││││││1.7公克││││││、1.1公││││││克、1.││││││6公克。││││││││├──┼─────┼───┼────┼───┤│⒊│第一級毒品│4包│其中3包│乙○○│││海洛因││合計淨重││││││2.97公克││││││(空包裝││││││重2.44公││││││克),另││││││1包淨重││││││8.86公克││││││(空包裝││││││重2.40公││││││克)││├──┼─────┼───┼────┼───┤│⒋│第二級毒品│5包│其中1包│乙○○│││甲基安非他││淨重2.26││││命││公克(空││││││包裝重0.││││││34公克)││││││,其餘4││││││包驗後毛││││││重分別為││││││:36.1公││││││克、0.7││││││公克、0.││││││6公克、││││││1.6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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