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簡字第552號
上 訴 人 林家榮
林 郭美
林家安
林敏燕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
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2月31日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64,5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