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東簡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東簡字第67號
原   告  蘇榮廣
被   告  蘇榮鑑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2月15日上午10時50分
在本院竹東簡易庭民事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汪銘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書記官周育瑜

歷審裁判

  •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06 年度 竹東簡 字第 67 號裁定(106.12.01)[撤回]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