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東簡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東簡字第67號原 告 蘇榮廣 被 告 蘇榮鑑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2月15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竹東簡易庭民事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竹東簡易庭法官汪銘欽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書記官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