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聲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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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聲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祭祀公業 張逢進
法定代理人  張明輝
法定代理人  張貴生
       張銘仁
       張景順
       張文生
       張福全
       張清波
相 對 人  張信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已提出確認債權不存在
之訴(即本院106年度北簡字第13484號),若遭強制執行存
款,即難回復原狀,聲請人願供擔保,請求裁定停止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字第92425號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
,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
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3項固有明文。然查,本件
聲請人所提前述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業經本院另以裁定駁
回,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書記官陳心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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