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56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5662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董美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約定條款第27條:「甲方及其保證人不
履行本約定條款致涉訟時同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或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雙方合
意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
約定條款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書記官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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