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159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陳瓊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書豪 間確認本票係偽造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陸佰 肆拾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陸仟伍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