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緝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緝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緝字第14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劉啟輝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貳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持有可發射金屬具有殺傷力之槍砲罪、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等罪嫌,經法官訊問後,認其涉犯上開罪嫌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而自民國98年11月3日起對被告執行羈押(見本院98年度審訴緝字第51號卷第91頁)。茲本院以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其羈押原因、必要性仍均存在,應自99年2月3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至辯護人以被告現有2名年幼子女及其已過世之胞兄 石爵榮 亦留有2名年幼子女,均需人照料,請求本院准予交保並限制住居以替代羈押手段等語,並非本院裁定羈押與否所須審酌之情,應予駁回,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銘珠
法官張凱鑫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書記官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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