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簡上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3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即本院98年度簡上字第83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江春瑩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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