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975號原告弘捷電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祥裕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3,377,684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462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96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書記官顏伯儒附表: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03,794.6元,依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當日即民國98年10月21日之臺灣銀行公布之營業時間(一般)牌告匯率美金賣出之現金匯率32.542換算新臺幣:
103,794.6×32.542=3,377,68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