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16號聲請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張偉顗 上列聲請人因與高雄市旗山區天上宮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
106年度台上字第269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李錦美法官李寶堂法官滕允潔法官陳駿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