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5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145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償還公費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54號原告陸軍專科學校代表人 劉必棟 (校長)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 律師被告 孫仁隆 上列當事人間償還公費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復為同法第229條第1項所規定。
二、查本件係因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218,000元而涉訟之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所在地為新北市新店區,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闕銘富
法官林育如法官黃桂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書記官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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