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非抗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非抗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非抗字第110號再抗告人甲○○本件再抗告人於民國99年6月28日對原法院98年度抗字第267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提出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66條之1規定,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委任律師或提出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楊絮雲法官周舒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書記官秦仲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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