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交附民字第25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交上易字第10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沈君玲法官潘進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任正人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