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7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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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2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2781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一審判決(九十七7年度訴字第八五七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迄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三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