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小字第2750號
原 告 郭春吉
被 告 徐維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借款新臺幣(下同)70,500元
予被告,雙方約定於同年3月10日清償,詎料屆清償期後,被告
竟置之不理而迄未清償等事實,業據提出保管條為憑;又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到,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置辯,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
第3項規定,視為自認原告上述主張之內容,堪認原告主張為真
。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清償上開借
款,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0條規定,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駱大勝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