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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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家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聲字第7號聲請人 郭武欽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郭敏 、 郭秀美 間遺產分配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三十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持有前項錄音光碟之人,不得作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為明瞭本院100年度家簡字第8號遺產分配事件民國100年8月3日及100年7月13日開庭內容為由,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惟查,本院100年度家簡字第8號遺產分配事件業經判決,並於100年12月13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本件聲請,顯逾上揭法文所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內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規定,且聲請人並未提出當日開庭在場陳述之人之書面同意,亦未敘明有何為主張或維護聲請人法律上利益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核予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所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要件不符,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美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書記官周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