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家訴字第8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於民國98年0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親子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妥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妥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並非原告與原告配偶之親生子女,僅因為領取補助款而將被告逕行申報戶口為原告與原告配偶之女等語,按此情將影響其間身分法上權利義務至深且鉅,而此種身分不明之狀態得以確認判決除去,故應認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二、又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查並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緣原告甲○○(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前與配偶 陳阿根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於民國46年02月01日結婚,而原告配偶陳阿根已於民國97年06月18日過世。原告與陳阿根在戶籍資料上係登載育有一女即被告乙○○(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惟實際上被告係陳阿根二哥陳阿溪與其配偶所生之女,斯時因陳阿根入伍有子女補助,陳阿根之母親為領取軍中補助款,於被告出生後,便將被告交由原告與陳阿根以長女身分向戶政機關報戶口,然被告自幼均與其親生父母同住並撫育長大,而未曾與原告及陳阿根同住,亦非由原告及陳阿根撫育。是被告與原告及陳阿根之間並無親子關係甚明,現因陳阿根已過世,而被告亦不爭執其對陳阿根並無繼承權一事,而為釐清原告與被告間之身分關係,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據其以書狀陳述略以:被告確非原告與其配偶陳阿根之親生子女,被告亦會配合原告前往醫院進行親子血緣鑑定等語。
五、經查,原告主張:兩造間並無血緣或親子關係一情,業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據原告提出 柯滄銘 婦產科出具之血緣鑑定報告書1份在卷為憑,其內容略以:甲○○與乙○○之檢體由敏盛綜合醫院提供送檢,根據檢驗之分析結果,可以排除甲○○與乙○○之親子血緣關係等語(詳見卷附之鑑定報告書),故足信為真實。據上,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其與被告之間親子關係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張儷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