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侯水深 律師
林忠儀 律師上被告因本院九十七年度交易字第六五四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李宜娟法官鄭昱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宋德華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