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10年度城小字第9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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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城小字第93號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彧
被告 張家銘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368元,及其中新臺幣77,819元自民國110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0,36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李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