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10年度城小字第9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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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城小字第93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彧

被告 張家銘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368元,及其中新臺幣77,819元自民國110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0,36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李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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