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審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因恐嚇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7號原告 陳坤昌 被告 翁崧育
蔡幸融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1年度審簡字第1208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何俏美
法官吳勇毅法官劉素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