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95號原告 陳世上
陳美珠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見強 律師被告 陳世錦
呂詹金桂 張家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貳佰柒拾伍萬捌仟貳佰肆拾肆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萬零貳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書記官卓怡芳附件計算式:
原告請求被告拆除占用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上之同段8號建物即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路○段○○號房屋,並返還該部分土地予全體共有人,依上揭建物登記謄本記載面積為193.49平方公尺。
169,302元(104年土地公告現值/平方公尺)×193.49平方公尺(占用面積)=32,758,24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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