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81號原告 邱月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陸本基 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壹萬玖仟貳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玖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書記官陳昭伶